修订说明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77,994,126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29,191,776元 | 2 | 第十二条 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发挥领导 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写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列 入公司财务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二条 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写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 3 | 第十五条 新能源企业的经营管理及相关咨询;天然气开发利用与咨询服务;燃气经营:天然气【富含甲烷的】(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乙醇(乙醇、天然气不含储存、运输)(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销售(危化品许可证有效期:2020-03-11至2023-03-10)管道输送服务;储气设施租赁服务;集中供热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供热系统技术咨询及维修;天然气灶具、仪器仪表设备的生产、加工、销售;信息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进出口:上述经营项目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五条 一般项目:新能源企业的经营管理及相关咨询;天然气开发利用与咨询服务;储气设施租赁服务;集中供热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供热系统技术咨询及维修;天然气灶具、仪器仪表设备的生产、加工、销售;信息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进出口:上述经营项目的进出口业务;氢能技术研发、地热能、风能、光能、节能技术咨询、生物质能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及利用;秸秆技术咨询和技术推广;生物质沼气技术咨询;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大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力供应:电力业务:发电业务;销售;新能源充电桩的建设与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4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本结构为:股本总额为1,377,994,126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1,268,244,778股(占总股本的92.04%),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109,749,348股(占总股本的7.96%)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本结构为:股本总额为1,929,191,776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1,775,542,689股(占总股本的92.04%),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153,649,087股(占总股本的7.96%)。 | 5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党委对公司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政策规定和山西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要求的做法,应及时与董事会、经理层进行充分的沟通,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应及时向山西省国资委党委报告。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党委对公司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政策规定和山西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和集团党委要求的做法,应及时与董事会、经理层进行充分的沟通,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应及时向集团党委报告。 | 6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党委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领导、支持和保证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监督责任。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要统筹内部监督资源,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在重大决策、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公司重组改制和产权变更与交易等方面行权履职的监督,深化效能监察,堵塞管理漏洞。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体决策的规定。抓好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保证人、财、物等处置权的运行依法合理、公开透明。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规决策、草率决策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查处利益输送、侵吞挥霍国有资产、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党委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领导、支持和保证公司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公司纪委要统筹内部监督资源,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在重大决策、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公司重组改制和产权变更与交易等方面行权履职的监督,深化效能监察,堵塞管理漏洞。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体决策的规定。抓好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保证人、财、物等处置权的运行依法合理、公开透明。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规决策、草率决策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查处利益输送、侵吞挥霍国有资产、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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