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永续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4月14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永续中期票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进一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改善债务结构、防范资金风险,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的永续中期票据。具体如下:
一、发行方案
(一)注册规模:本次拟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的永续中期票据,可以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发行安排提请公司董事会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二)发行方式:本次永续中期票据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三)发行期限:本次永续中期票据期限为不超过5+N年期,依照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之前长期存续,并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时到期。具体期限结构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前市场情况确定。
(四)募集资金用途:本次永续中期票据募集资金扣除必要的发行费用后,
拟用于补充公司及下属公司营运资金、偿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息负债、项目建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用途在发行前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五)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次永续中期票据票面利率将根据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通过集中簿记建档方式确定。本次永续中期票据具体发行利率确定方式将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后确定。
(六)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永续中期票据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七)增信措施:本次永续中期票据拟不设定增信措施。
(八)上市流通场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九)决议有效期:本次注册发行永续中期票据决议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如公司在该有效期内取得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本次永续中期票据的注册通知书,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注册通知书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公司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永续中期票据的发行,公司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就本次发行事宜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办理审批、注册、备案、登记等手续;
(二)制定本次永续中期票据发行的具体方案,修订、调整本次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品种、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等)、募集资金用途、评
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具体偿债保障措施、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登记托管和上市流通有关的全部事宜;
(三)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永续中期票据注册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永续中期票据注册发行的所有必要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各类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四)为本次永续中期票据募集资金到位后,决定所存放的专项账户;
(五)如监管部门对注册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六)办理与本次永续中期票据注册发行有关的其他具体事项;
(七)上述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