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3证券简称:华谊集团公告编号:2025-018
900909|华谊B股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5,071,733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5,071,733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4月18日。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谊集团”)于2025年
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根据《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和《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经核查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
名激励对象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以及16名激励对象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5,071,733
股。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的主要批准与实施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1、2020年11月24日,华谊集团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肯定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1月24日,华谊集团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制定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0年12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20】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4、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2月5日期间对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除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公司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0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6、2020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12月17日披露了《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0年
月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调整对标企业的议案》。
9、2024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调整对标企业的议案》。
、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5年1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13、2025年3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授予批次 |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元/股) | 授予数量(万股) |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人) | 授予后股票剩余数量(万股) |
首次授予 | 2020年12月16日 | 3.85 | 2,508.46 | 278 | 280.79 |
预留授予 | 2021年12月6日 | 5.80 | 106.8235 | 16 | 0 |
注:1、以上为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数。2、首次及预留授予中未授予的及授予后相关激励对象未实际参与认购的限制性股票自动作废失效。
(三)激励计划解锁情况
1、2024年9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发布《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上市流通股数为4,573,480股。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说明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后的36个月为限售期,限售期满后的36个月为解除限售期,公司在解除限售期内分三批解除限售。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2、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1月28日,即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
月
日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达成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 |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
2 | 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 | 公司具备相关条件,满足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
序号 |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3 | 1、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激励对象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
4 | 公司层面业绩条件-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考核目标:①以2019年为基数,2023年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②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53%;③以2019年为基数,2023年华谊旗下蜂花、回力老字号品牌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④2023年安全环保投入占制造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8%; | 公司层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标,公司业绩综合指数分位值为65.27,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70%。公司140名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层面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公司106名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的实际业绩完成情况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但未低于业绩考核指标 |
序号 |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
⑤2023年研发费用占制造业收入比例不低于2.2%;⑥2023年公司业绩综合指数处于对标企业中上游水平。子公司层面考核安排:华谊集团子公司每个考核年度设置一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子公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与其所属子公司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实际业绩≥业绩考核指标,解除限售比例100%,实际业绩<考核指标,按完成情况同比例解除限售,实际业绩<业绩考核指标60%的,解除限售比例为0。 | 的60%),应按完成情况同比例解除限售。 | |||||||
5 | 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或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而不在公司任职,且服务期间符合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允许按激励对象在2019-2021年任期内的实际服务年限的比例折算调整可解除限售权益,待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时行使权益,激励对象退休后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 公司139名激励对象在2019年至2021年任期内服务年限满3年,个人绩效评价结果达到良好及以上(其中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已达到优秀),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且该等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层面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结合公司层面的可解除限售比例,该139名激励对象合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3,330,850股;公司106名激励对象在2019年至2021年任期内服务年限满3年,个人绩效评价结果达到良好及以上(其中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已达到优秀),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但该等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的实际业绩完成情况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但未低于业绩考核指标的60%),应按完成情况同比例解除限售,结合公司层面的可解除限售比例,该106名激励对象合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 ||||||
序号 |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1,505,431股;公司1名激励对象在2019年至2021年任期内服务年限满3年,但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60%,且该等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层面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结合公司层面的可解除限售比例,该1名激励对象合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21,811股。 |
三、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后的
个月为限售期,限售期满后的
个月为解除限售期,公司在解除限售期内分三批解除限售。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
月
日,即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1月20日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达成的说明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 |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
2 | 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公司具备相关条件,满足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
3 | 1、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
序号 |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激励对象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 ||||||||
4 | 公司层面业绩条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考核目标:①以2019年为基数,2022年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②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36%;③以2019年为基数,2022年华谊旗下蜂花、回力老字号品牌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④2022年安全环保投入占制造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8%;⑤2022年研发费用占制造业收入比例不低于2.2%;⑥2022年公司业绩综合指数处于对标企业中上游水平。子公司层面考核安排:华谊集团子公司每个考核年度设置一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子公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与其所属子公司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实际业绩≥业绩考核指标,解除限售比例100%,实际业绩<考核指标,按完成情况同比例解除限售,实际业绩<业绩考核指标60%的,解除限售比例为0。 | 公司层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标,公司业绩综合指数分位值为62.32,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60%。涉及子公司激励对象的,其所属子公司层面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 ||||||
5 |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业绩条件: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如下: | 公司16名激励对象在2019年至2021年任期内服务年限满3年,个人绩效评价结果达到良好及以上(其中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已达到优秀),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且该等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层面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结合公司层面的可解除限售比 | ||||||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较差 |
序号 |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
价结果 | ||||||||
可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100%(高级管理人员为90%) | 60% | 0% |
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或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而不在公司任职,且服务期间符合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允许按激励对象在2019-2021年任期内的实际服务年限的比例折算调整可解除限售权益,待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时行使权益,激励对象退休后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或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而不在公司任职,且服务期间符合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允许按激励对象在2019-2021年任期内的实际服务年限的比例折算调整可解除限售权益,待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时行使权益,激励对象退休后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 例,该16名激励对象合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213,641股。 |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4,858,09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1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213,64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1%。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顾春林 | 副总裁 | 556,800 | 129,920 | 23.33 |
李良君 | 副总裁 | 324,800 | 75,786 | 23.33 |
陈大胜 | 副总裁 | 418,700 | 97,696 | 23.33 |
刘文杰 | 副总裁 | 207,700 | 48,463 | 23.33 |
顾卫忠 | 副总裁 | 207,700 | 48,463 | 23.33 |
徐力珩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244,906 | 55,904 | 22.8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 1,960,606 | 456,232 | 23.27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 20,638,229 | 4,615,501 | 22.36 |
合计 | 22,598,835 | 5,071,733 | 22.44 |
注:上表中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以及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均为相关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相关股数的合计数,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为前述合计数相除之比。
五、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4月18日。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为:5,071,733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 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变动后 |
限售流通股 | 21,579,355 | -5,071,733 | 16,507,622 |
无限售流通股 | 2,109,870,243 | +5,071,733 | 2,114,941,976 |
总计 | 2,131,449,598 | 0 | 2,131,449,598 |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解除限售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已于2025年3月10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要求。特此公告。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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