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25年4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
(二)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14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星期一)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红湖东路西侧嘉达工业园7栋6楼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杰先生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截至2025年4月9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7,236,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890,4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6,345,60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6人,代表股份55,832,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5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55,34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42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2人,代表股份490,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08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13人,代表股份490,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7%。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九)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795,4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8%;反对2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2,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488%;反对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0%;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3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794,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9%;反对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2,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468%;反对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01%;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3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黄超颖律师、王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