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3年11月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及于2024年12月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23年11月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并要求相关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24年12月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并要求相关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它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当期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使得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需按要求披露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