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核心员工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障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及管理)人员等。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5-2027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1、以2024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实现扣非净利润较上述基数的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2025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2%,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5年营业利润率不低于20%; 4、2025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归母净利润的30%。 |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1、以2025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实现扣非净利润较上述基数的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2026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3%,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6年营业利润率不低于20%; 4、2026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归母净利润的30%。 |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1、以2026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实现扣非净利润较上述基数的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2027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7年营业利润率不低于20%; 4、2027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归母净利润的30%。 |
注1:上述同行业为按申万行业分类标准,“SW医药生物”门类下行业所属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注2:上述“扣非净利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
注3: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指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
注4:上述“现金分红比例”剔除公司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收益等非常规因素影响。
注5:上述“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 ×10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2、对标公司的选取
根据申万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属于申万行业分类的“医药生物”行业。选取有行业代表性,与公司业务关联度高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样本,具体40家对标企业名单具体如下: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所属行业 |
1 | 600436.SH | 片仔癀 | 中成药 |
2 | 600566.SH | 济川药业 | 中成药 |
3 | 000623.SZ | 吉林敖东 | 中成药 |
4 | 000423.SZ | 东阿阿胶 | 中成药 |
5 | 002603.SZ | 以岭药业 | 中成药 |
6 | 002737.SZ | 葵花药业 | 中成药 |
7 | 600572.SH | 康恩贝 | 中成药 |
8 | 603858.SH | 步长制药 | 中成药 |
9 | 002275.SZ | 桂林三金 | 中成药 |
10 | 000650.SZ | 仁和药业 | 中成药 |
11 | 600422.SH | 昆药集团 | 中成药 |
12 | 600557.SH | 康缘药业 | 中成药 |
13 | 002317.SZ | 众生药业 | 中成药 |
14 | 002390.SZ | 信邦制药 | 中成药 |
15 | 600479.SH | 千金药业 | 中成药 |
16 | 300026.SZ | 红日药业 | 中成药 |
17 | 002412.SZ | 汉森制药 | 中成药 |
18 | 603896.SH | 寿仙谷 | 中成药 |
19 | 002864.SZ | 盘龙药业 | 中成药 |
20 | 600771.SH | 广誉远 | 中成药 |
21 | 002873.SZ | 新天药业 | 中成药 |
22 | 605199.SH | 葫芦娃 | 中成药 |
23 | 300519.SZ | 新光药业 | 中成药 |
24 | 002644.SZ | 佛慈制药 | 中成药 |
25 | 002107.SZ | 沃华医药 | 中成药 |
26 | 301331.SZ | 恩威医药 | 中成药 |
27 | 002566.SZ | 益盛药业 | 中成药 |
28 | 000790.SZ | 华神科技 | 中成药 |
29 | 301111.SZ | 粤万年青 | 中成药 |
30 | 002082.SZ | 万邦德 | 中成药 |
31 | 600216.SH | 浙江医药 | 原料药 |
32 | 000756.SZ | 新华制药 | 原料药 |
33 | 300401.SZ | 花园生物 | 原料药 |
34 | 301211.SZ | 亨迪药业 | 原料药 |
35 | 603538.SH | 美诺华 | 原料药 |
36 | 605177.SH | 东亚药业 | 原料药 |
37 | 002365.SZ | 永安药业 | 原料药 |
38 | 301281.SZ | 科源制药 | 原料药 |
39 | 002099.SZ | 海翔药业 | 原料药 |
40 | 603520.SH | 司太立 | 原料药 |
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回购处理。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内部的相关考核制度的规定,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评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0 |
若公司层面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必须为优秀、良好或合格,才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比例进行解除限售。
公司将制定个人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考核办法约定回购处理。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国资委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分别为2025年、2026年、2027年。
(二)考核次数
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期间按照考核年度安排每年一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年度
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保持一致。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及数量。
八、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1、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2、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九、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