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范志军)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以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为原则,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职责。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范志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6年8月生,研究生学历。曾任建设银行宜兴支行会计、营业部主任、风险部经理。现任江苏和信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和信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艺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并按照监管规则进行了独立性自查,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股东大会10次,董事会会议17次,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 |||||
报告期内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报告期内股东大会次数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范志军 | 17 | 17 | 0 | 0 | 0 | 10 | 10 |
本人能够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和要求,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认真审议议案。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没有提出反对或弃权。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6次会议、提名委员会1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5次,本人出席各会议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姓名 | 审计委员会 | |||
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
范志军 | 6 | 6 | 0 | 0 |
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就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等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2、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姓名 | 提名委员会 | |||
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
范志军 | 1 | 1 | 0 | 0 |
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就公司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独立董事姓名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
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
范志军 | 2 | 2 | 0 | 0 |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上,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姓名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
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
范志军 | 5 | 5 | 0 | 0 |
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就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讨论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在公司现场办公及检查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机会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同时还通过电话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的沟通,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现场办公时间累计超过15日。
(六)保护中小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公司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
2、定期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发展动态以及财务管理、对外投资等相关事项,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化运作提供建议性的意见。在任职期间,本人都是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如有疑问主动向公司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并在董事会上充分发表了独立意见。
3、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以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维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充分关注及监督公司重大事项,秉持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并发表了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制度规则的要求,本人对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经营必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
本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四)内部控制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编制,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本人同意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聘请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提名董事,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提名选举董事,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
报告期内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相关议案,本人对此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并且表示同意,认为本次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要求,认真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并仔细、审慎地行使了所有表决权,对相关事项认真发表了相关意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进一步发挥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的职能,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独立董事:范志军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