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公司监事会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了有效监督,并不定期地检查公司经营和财务、审计状况,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的要求,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经济活动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确保公司沿着既定发展战略持续健康发展,展开了积极的工作。
现将2024年度监事会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了十次会议,会议情况和决议内容如下:
1、2024年1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2024年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副主席的议案》。
3、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所涉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议案》《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所涉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意见的议案》。
4、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5、2024年6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股东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6、2024年6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7、2024年7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8、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9、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10、2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监督工作,对报告期内的有关情况发表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依法经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合理,其程序合法有效,为进一步规范运作,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是客观公正的。
(三)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四)检查公司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审议的对外担保额度为197,069.90万元,实际履行担保总额为144,259.53万元;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审议的对外担保额度为192,123.90万元,占2024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11.93%,实际履行担保总额为142,121.53万元,占2024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2.80%。
3、前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如下:
2022年6月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号)载明:
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均是黄锦光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2018年1月至10月10日黄锦光实际控制中超控股期间,黄锦光、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中广贸易为中超控股的关联人。
在黄锦光的组织、指使下,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并借助该虚假采购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融出资金供黄锦光占用。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
转至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以上资金。
公司采取的措施:
(1)为追回京华山一相关款项,2020年4月23日,公司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南通泉恩、任明、孔黎清立即向公司支付公司代其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共2,047.22万元,判令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1月5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公司与被告黄锦光、深圳鑫腾华、担保人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鹏锦”)达成如下协议:①深圳鑫腾华、黄锦光于2021年11月4日前支付公司2,047.22万元。②广东鹏锦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深圳鑫腾华、黄锦光负担。该款已由中超控股垫付,深圳鑫腾华、黄锦光于2021年11月4日前直接支付给中超控股。为追回海尔保理相关款项,2020年4月24日,公司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重庆信友达、黄锦光立即向公司支付公司代偿的融资款共计4,998.00万元,判令深圳鑫腾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2月22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重庆信友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超控股4,998.00万元。②黄锦光、深圳鑫腾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22年4 月7日公司又委托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向黄锦光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返还相关款项。
(五)审核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六)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全体监事参加了公司股东大会,列席了董事会会议,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合法,公司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未发生有损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公司落实利润分配政策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
三、监事会2025年工作计划
2025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的职责,依法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侵害为己任,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促进公司又好又快持续发展。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