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1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4月14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独立董事2人,实到独立董事2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公司独立董事范志军先生主持,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根据公司 2024年度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的合理估计,是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性交易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公司发展。我们认为,预计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定价是公允的,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同时,经核查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情况,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额产生差异均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未产生重大影响,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出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目前宏观经济情况和金融货币政策下接受中超集
团的资金支持,从其获得融资资金,有利于扩展公司融资渠道,保障财务安全,将可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的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次交易借款利率定价合理,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表决情况: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的签字页)
出席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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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志 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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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 勤 |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