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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电工: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5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增强公司发展韧性,实现可持续发展风险的有效管理及资源调配的最优化,并进一步提高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及治理(Governance)水平(以下简称“ES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政策及表现,结合公司现状及国内外行业优秀实践,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等工作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统筹推进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等核心议题的实践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助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开展日常工作。公司规划与运营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风控审计部、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为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可持续发展战略体系,明确可持续发展目标,进行公司可持续发展风险的有效管理及资源调配的最优化;

(二)定期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策略、目标和措施,评估其适宜性和有效性,确保其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国际标准;

(三)结合公司现状及国内外行业优秀实践,分析识别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驱动因素,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相关风险和机遇,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短期内定时监督监察可持续发展目标实施情况,中长期内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符合公司碳中和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监督公司在应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减少碳排放和履行社会责任等关键议题的承诺和表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加强与利益相关方沟通,识别对公司主要利益相关方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公司ESG相关政策、策略、目标,识别评估公司ESG相关风险,并监督公司ESG相关政策、管理、表现等落地和完成情况;

(八)审阅公司对外披露的年度ESG报告(及其他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报告);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可持续发展及ESG相关事项报告等资料。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ESG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通过的报告、意见、决议、提案存在异议,可及时向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会议通知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主持人员、参加人员;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议程;

(四)通知发出的日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附随议案材料、汇报材料及相关说明材料等。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等其他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咨询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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