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企业提供的质量保证(以下称“保证类质量保证”),因该质量保证产生的费用,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根据此规定,公司对原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将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按确定的金额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将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按确定的金额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关于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的列报,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执行该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净利润,主要影响为按确定的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金额调增“营业成本”,以相应金额调减“销售费用”。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变更对公司合并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报表名称 | 报表期间 | 受影响的合并报表项目名称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影响金额 |
合并利润表 | 2023年 1-12月 | 营业成本 | 1,795,605,161.10 | 1,805,015,397.17 | 9,410,236.07 |
销售费用 | 134,298,463.00 | 124,888,226.93 | -9,410,236.07 |
四、其他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特此公告。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