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议转让湖北松滋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暨关联交易
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经公司2024年第七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退出湖北松滋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松滋项目),并将松滋项目整体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公司关联方国家能源集团湖北能源有限公司控股的国能湖北松滋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滋公司),最终转让价格按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出具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定价。根据中企华出具的《松滋抽水蓄能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2089号),最终确定的评估值为34,085.22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2025年3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106、107,2025-009、012、014)。
二、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2025年4月13日,公司与松滋公司签署了《湖北松滋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国能湖北松滋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1. 合同标的:本次交易标的为松滋抽蓄项目全部前期工作成果及相关投入。前期工作成果包含甲方取得的松滋抽蓄项目开发权,以及因开展前期工作对外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的各类专题报告、已取得的全部前期支持性文件等,但不包含松滋市人民政府为松滋抽蓄配套的松滋市域内不少于150万千瓦的新能源资源的开发权,上述新能源资源的开发权仍归属甲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交易标的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整体受让甲方合法拥有的交易标的。松滋抽蓄项目开发权及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通过变更合同主体的方式进行转让,相关投入以评估价值为基础进行定价和转让,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11月30日,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为人民
币32,615.71万元。评估机构为甲方聘请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
2. 合同价格:人民币36134.653287万元。
3. 付款方式:转让价款按照评估机构按成本法编制的评估报告中所载项目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确定,项目转让的总对价为人民币叁亿陆仟壹佰叁拾肆万陆仟伍佰叁拾贰元捌角柒分(¥361,346,532.87元),其中增值税为人民币贰仟零肆拾玖万肆仟叁佰伍拾陆元壹角陆分(¥20,494,356.16元),不含税价款为人民币叁亿肆仟零捌拾伍万贰仟壹佰柒拾陆元柒角壹分(¥340,852,176.71元)。
本交易标的转让价款分两次付清:
(1)本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捌仟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开具对应金额收据。
(2)评估报告完成备案并完成项目移交,转让总价款经乙方确认后,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乙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对于评估基准日至交接日之间形成的资产(不含新增折旧及租赁利息摊销),按照账面金额进行转让。由乙方在支付第二笔转让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甲方。
4. 主要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义务或者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与保证的,应该依照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未如实披露交易标的的抵押/质押等情形导致本交易标的转让不能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退回已收到的交易标的转让价款。同时甲方应按照交易标的转让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与保证是错误或不真实的,或该陈述、声明、承诺与保证并未得以及时、适当地履行,则应视为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并按照损失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与保证是错误或不真实的,或该陈述、声明、承诺与保证并未得以及时、适当地履行,则应视为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并按照损失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交易标的转让价款,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天须按交易标的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仍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选择:
①继续履行本协议。自逾期第30日起,乙方每天按交易标的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②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照交易标的转让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 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本协议中不涉及诉讼内容的条款继续有效,协议双方必须继续履行。
6. 生效条款:本协议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双方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完成,协议自动终止。
除上述条款外,该合同无其他重要条款。
三、其他
公司将就上述关联交易进展情况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湖北松滋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