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04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 变更日期
本准则解释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
(三) 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 主要内容
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数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
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变更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