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鄂尔多斯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鄂尔多斯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特制订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风险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管理中心,由公司财务总监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管理中心、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中心等部门的相关人员。负责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第五条 作为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风险,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第六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信息共享,重在防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多渠道、全方位及时掌握公司存款情况、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监管动态等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并建立交流共享机制,及时发现、识别和预警风险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三)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强化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机制,对发现的存款风险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定期查阅财务公司相关经营资质,包括《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如无相关资质或资质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
第九条 在存款业务开展之前和存款业务存续期间,公司应对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一条 对于财务公司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
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第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6号)中第21条、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即:
1、财务公司不得从事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之外的离岸业务或资金跨境业务;
2、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发行金融债券,不得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原则进行授权,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可以办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债券承销以外的业务,以及第二十条第(二)(三)项业务。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6号)第34条规定的监管指标要求,且在90天内无法整改的: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金融监管总局的最低监管要求;
2、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3、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80%;
4、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5、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
6、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
7、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8、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
9、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70%;
10、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20%;
11、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监管指标。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财务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金融许可证;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二)要求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要时可进驻现场了解情况,分析原因,掌握动态,开展风险评估;
(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明确有关责任人,组织实施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措施;
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6号)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履行义务;要求财务公司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公司作为财务公司股东可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参与财务公司经营决策,要求财务公司暂缓或停止发放贷款,收回资金;转让或处置资金等措施;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
领导小组办公室需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行使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权利,必要时调整金融业务交易限额;或中止、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四)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的措施。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可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调整风险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应明确出现第十二条之规定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情形,同时财务公司要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公司,协助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配合公司实施就该等情形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第十六条 存款风险解决后,领导小组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重新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