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并对履职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等进行了严格核查与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经验与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4年4月19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与信永中和负责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对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项目组人员构成情况、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在信永中和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审计委员会与信永中和积极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履行监督职责。审计委员会密切关注审计过程及进度,督促信永中和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
2024年度,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了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