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信凯科技 股票代码:001335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rust Chem Co., Ltd.(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东莲街1069号2幢,3幢1-3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零二五年四月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凯科技”、“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5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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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中证网(www.cs.com.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12.80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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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434,890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93,739,56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22,963,621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4.5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公司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批发业(F51)”,截至2025年3月25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批发业(F51)”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0.61倍。
截至2025年3月25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股票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5年3月25日收盘价 (元/股) | 2023年扣非前每股收益 (元/股) | 2023年扣非后每股收益(元/股) | 2023年扣非前静态市盈率(倍) | 2023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倍) |
301209.SZ | 联合化学 | 37.17 | 0.4229 | 0.3956 | 87.90 | 93.97 |
603823.SH
603823.SH | 百合花 | 10.48 | 0.2887 | 0.2395 | 36.30 | 43.76 |
301036.SZ | 双乐股份 | 38.47 | 0.4728 | 0.4593 | 81.37 | 83.75 |
300758.SZ
300758.SZ | 七彩化学 | 14.10 | 0.0271 | -0.0037 | 520.35 | -3,811.02 |
算术平均值(剔除极值)
算术平均值(剔除极值) | 36.30 | 43.76 |
注:1、T-4日收盘价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
2、2023年扣非前/后每股收益=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T-4日总股本;
3、七彩化学、双乐股份、联合化学2023年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因显著高于其他可比公司平均水平,故作为极值剔除;
4、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12.8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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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4.3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5年3月25日(T-4日)发布的“批发业(F51)”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20.61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43.76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且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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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未批量自主生产的风险
公司现有业务模式为有机颜料等着色剂产品开发、品质管理和供应链整合。截至2024年6月末,辽宁信凯建设项目处于产能逐步释放阶段,辽宁紫源建设项目已基本完成主体建筑物的基建工作,预计2025年陆续开始试生产和投产工作。在自有生产基地未批量投产前,主要从供应商处采购按公司要求生产的有机颜料成品。与此同时,公司服务的客户一般为全球大中型油墨、涂料和塑料生产商,其对公司产品需求量一般都较大。若未来公司采购的有机颜料成品出现行业性产能短缺,公司可能面临有机颜料成品供应紧张,无法及时满足下游客户较大产品需求的风险。
(二)子公司管理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在境内外共有14家控股子公司和1家控股合伙企业,公司目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子公司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但是公司子公司地理位置较为分散,对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如果相关管理制度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或执行中出现偏差,将可能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管理风险和经营风险。
公司上述子公司中有10家设立于荷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土耳其、印度、英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主要负责当地产品销售。公司在境外开展业务和设立机构需要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如果境外业务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者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境外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持续发展带来潜在不利影响。
(三)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公司子公司辽宁信凯的生产线建设完成投产及本次股票发行和募投项目实施后,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业务增加生产环节,经营规模也将进一步扩大,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资源配置和内控管理的复杂程度将不断上升,需要公司在资源整合、人员管理、供应链管理、市场开拓、技术与产品研发、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如果公司管理层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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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决策能力不能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存在规模迅速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会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形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中美贸易摩擦及国际贸易形势变动的风险
目前,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有机颜料生产国和出口国,公司是国内有机颜料出口量最大的企业,业务遍及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期内(2021年至2024年1-6月),公司在境外实现的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90%、
86.45%、88.20%、86.26%。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美国先后启动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加征10%、25%关税,公司销往美国的颜料产品在美方加征关税名单之列。报告期内(2021年至2024年1-6月),公司在美国实现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33%、13.02%、13.67%、14.42%,占比较低。但在此背景下,若美国加大对中国产品关税征收力度,或其他国家或地区也对中国公司采取加征关税、非关税贸易壁垒等措施,公司客户可能因此减少对公司的采购或转向其他国家供应商,对公司的海外销售带来不利影响。
(五)主要采购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现有业务模式为有机颜料等着色剂产品开发、品质管理和供应链整合,公司目前主要采购的产品为有机颜料等着色剂成品。报告期内(2021年至2024年1-6月),公司主要从供应商处采购按公司要求生产的有机颜料等着色剂成品,主营业务成本中采购成本占比分别为94.88%、93.05%、93.64%、88.94%,占比较高。报告期内(2021年至2024年1-6月),受上游石油化工行业波动、原材料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主要采购产品的采购价格存在一定波动。有机颜料成品采购价格的变化是影响公司毛利率的重要因素。如果未来有机颜料成品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有机颜料成品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至下游客户或通过技术创新、工艺优化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将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六)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的销售收入以境外销售为主,公司对外销客户的产品销售主要以美元及欧元计价和结算,因此美元及欧元对人民币汇率的波动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一定影响。报告期内(2021年至2024年1-6月),公司汇兑亏损(负数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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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分别为1,093.69万元、-1,372.69万元、-832.29万元、-378.41万元。一方面,如果人民币持续升值可能导致公司产品的外币价格提高从而降低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竞争力,不利于公司拓展海外市场;另一方面,公司经营业绩会受到外汇波动的影响。人民币汇率可能会受到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未来汇率波动较大,将对公司的出口销售、经营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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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86号),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318号)同意,信凯科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简称为“信凯科技”,证券代码为“001335”。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22,963,621股无限售流通股自2025年4月15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版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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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时间:2025年4月15日
(三)股票简称:信凯科技
(四)股票代码:00133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3,739,56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3,434,89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2,963,621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0,775,939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471,269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5%,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2.01%。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 信凯森源 | 40,000,000 | 42.67% | 2028年4月15日 |
李治 | 16,250,000 | 17.34% | 2028年4月15日 | |
李武 | 8,750,000 | 9.33% | 2028年4月15日 | |
利仕嘉 | 3,195,530 | 3.41% | 2028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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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慧凯 | 2,109,140 | 2.25% | 2026年4月15日 |
小计
小计 | 70,304,670 | 75.00%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股份) | 471,269 | 0.50% | 2025年10月15日 |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股份) | 4,216,621 | 4.50% | 2025年4月15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18,747,000 | 20.00% | 2025年4月15日 | |
小计 | 23,434,890 | 25.00% | - |
合计
合计 | 93,739,560 | 100.00% | - |
注1:湖州慧凯系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形式入股股东,入股日期为2021年12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其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表中已根据其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确定限售期限。
注2: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39号)规定的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已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公司已于2023年11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可以适用原规则即《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3.1.2条规定,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4]1006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3年(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分别为7,820.07万元、8,76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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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和8,343.63万元,合计24,928.68万元,满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1.5亿元”的条件;2023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8,343.63万元,满足“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条件;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为346,677.56万元,满足“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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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Trust Chem Co., 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7,030.467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李治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1996年8月28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1年9月14日 |
公司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东莲街1069号2幢,3幢1-3层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文具制造;颜料销售;染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有机颜料等着色剂的产品开发、销售及服务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属行业为“批发业(F51)” |
邮政编码 | 311121 |
电话 | 0571-81957777 |
传真 | 0571-81957500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trustchem.cn |
电子邮箱 | info@trustchem.cn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事务部 |
董事会秘书 | 黄涛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联系电话 | 0571-81952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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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债券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李治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4.10.16- 2027.10.15 | 1,625.0000 | 通过信凯森源间接持有2,600.00万股,通过利仕嘉间接持有23.1294万股 | 4,248.1294 | 60.42 | - |
2 | 李武 | 董事、技术总监 | 2024.10.16- 2027.10.15 | 875.0000 | 通过信凯森源间接持有1,400.00万股,通过利仕嘉间接持有0.8235万股 | 2,275.8235 | 32.37 | - |
3 | 刘建兵 | 董事、财务总监 | 2024.10.16- 2027.10.15 | - | 通过利仕嘉间接持有24.00万股 | 24.0000 | 0.34 | - |
4 | 蒋炜 | 董事、人事行政总监 | 2024.10.16- 2027.10.15 | - | 通过利仕嘉间接持有16.5012万股 | 16.5012 | 0.23 | - |
5 | 沈日炯 | 独立董事 | 2024.10.16- 2027.10.15 | - | - | - | - | - |
6 | 施放 | 独立董事 | 2024.10.16- 2027.10.15 | - | - | - | - | - |
7 | 梁伟亮 | 独立董事 | 2024.10.16- 2027.10.15 | - | - | - | - | - |
8 | 江艳 | 监事会主席 | 2024.10.16- 2027.10.15 | - | - | - | - | - |
9 | 杨沁桦 | 监事 | 2024.10.16- 2027.10.15 | - | - | - | - | - |
10 | 黄步聪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4.10.16- 2027.10.15 | - | - | - | - | - |
11 | 黄涛 | 董事会秘书、采购部经理 | 2024.10.16- 2027.10.15 | - | 通过利仕嘉间接持有20.4000万股 | 20.4000 | 0.2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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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间接持股数量=中间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中间主体股权比例。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信凯森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李治、李武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信凯森源直接持有公司56.9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李治和李武系兄弟关系,其分别直接持有公司23.11%和12.45%的股份;李治和李武分别持有信凯森源65.00%和35.00%的股权,信凯森源持有公司56.90%的股权;李治通过担任利仕嘉执行事务合伙人,利仕嘉持有公司4.55%的股权,因此,李治和李武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97%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治先生,1969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301061969********,中国香港永久居留权,浙江工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历。1991年3月至1994年6月,任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浙江分公司销售经理;1994年6月至1996年8月,任香港隆源贸易有限公司高级经理;1996年8月至2021年9月,创立信凯有限并历任监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2年12月,在浙江金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副董事长;2005年5月至2023年1月,任上海鑫凯副董事长;2021年9月至今,任信凯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李治先生目前还在信凯森源任执行董事,在浩川科技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在江苏卡乐任监事,在利仕嘉、杭州全事吉、杭州虹彩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辽宁信凯、辽宁紫源任董事长,在BOSON任董事。
李武先生,1967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301061967********,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科技学院化学工程专业专科学历。1993年至1994年,在德国EmdenLeer大学环境工程专业进修。1986年至今,任浙江科技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教师;1996年8月至2021年9月,任信凯有限技术总监;2005年5月至2023年1月,任上海鑫凯董事;2021年9月至今,任信凯科技董事、技术总监。同时,其曾任鞍山辉虹新材料化工有限公司、鞍山辉虹董事长,目前还在温州金源、BOSON任董事,在辽宁信凯、辽宁紫源任副董事长,在浩川科技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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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注: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治系利仕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2021年年中,为促进公司发展、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激发员工动力,同时也为公司员工能够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实现共同富裕,公司以相对低价间接让关键管理、技术等员工增资的方式,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利仕嘉进行了股权激励。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利仕嘉直接持有公司4.55%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杭州利仕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0MA2J0C6L04 | ||||
注册地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绿汀路1号1幢489室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绿汀路1号1幢489室 | ||||
成立时间 | 2020年7月30日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 治 | ||||
认缴出资额 | 1,358.10万元 | ||||
实缴出资额 | 1,358.10万元 | ||||
主营业务 | 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无其他主营业务 |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无业务关系 | ||||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 时间 | 总资产 (万元) | 净资产 (万元) | 营业收入(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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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计) | 2024年6月30日/2024年1-6月 | 1,359.05 | 1,359.05 | - | 0.00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1,359.05 | 1,359.05 | - | 0.00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被激励的公司员工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现任职务 | 出资金额 (万元) | 占利仕嘉 出资比例 (%) | 对应信凯科技股份(万股) |
1 | 李 治 | 董事长、总经理 | 98.30 | 7.24 | 23.1294 |
2 | 李 武 | 董事、技术总监 | 3.50 | 0.26 | 0.8235 |
3 | 刘建兵 | 董事、财务总监 | 102.00 | 7.51 | 24.0000 |
4 | 蒋 炜 | 董事、人事行政总监 | 70.13 | 5.16 | 16.5012 |
5 | 楼巧玲 | 国际业务二部经理 | 96.90 | 7.13 | 22.8000 |
6 | 赵 菁 | 国际业务三部经理 | 68.00 | 5.01 | 16.0000 |
7 | 陈发生 | 研发部经理 | 71.40 | 5.26 | 16.8000 |
8 | 徐 进 | 技术服务部兼质检部经理 | 86.70 | 6.38 | 20.4000 |
9 | 李 卿 | 信息部经理 | 76.50 | 5.63 | 18.0000 |
10 | 孙旭聪 | 财务部经理 | 76.50 | 5.63 | 18.0000 |
11 | 黄 涛 | 董事会秘书、采购部经理 | 86.70 | 6.38 | 20.4000 |
12 | 沈 露 | 国际业务一部经理 | 74.80 | 5.51 | 17.6000 |
13 | 李婵娟 | 市场部经理 | 66.30 | 4.88 | 15.6000 |
14 | 王红丽 | 单储部经理 | 58.23 | 4.29 | 13.7012 |
15 | 王 婷 | 人事部经理 | 58.23 | 4.29 | 13.7012 |
16 | 马许源 | 国内业务部副经理 | 68.00 | 5.01 | 16.0000 |
17 | 郑玉芬 | 采购部副经理 | 54.40 | 4.01 | 12.8000 |
18 | 钟丽霞 | 单储部副经理 | 25.50 | 1.88 | 6.0000 |
19 | 毛云霞 | 国际业务二部副经理 | 65.03 | 4.79 | 15.3012 |
20 | 张永桃 | 国内业务部经理助理 | 51.00 | 3.76 | 12.0000 |
合计 | 1,358.10 | 100.00 | 319.5530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前述股权激励均已授予完毕,且相关激励份额均已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但激励对象尚需完成约定的服务期后方能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服务期为自授予日(2021年7月5日)起60个月,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锁定承诺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发行人无正在执行的其他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亦不存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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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后的行权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1 | 信凯森源 | 40,000,000 | 56.90 | 40,000,000 | 42.6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控股股东 |
2 | 李治 | 16,250,000 | 23.11 | 16,250,000 | 17.3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实际控制人 |
3 | 李武 | 8,750,000 | 12.45 | 8,750,000 | 9.3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实际控制人 |
4 | 利仕嘉 | 3,195,530 | 4.55 | 3,195,530 | 3.4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员工持股平台 |
5 | 湖州慧凯 | 2,109,140 | 3.00 | 2,109,140 | 2.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8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 - | 471,269 | 0.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 |
小计 | 70,304,670 | 100.00 | 70,775,939 | 75.50 |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1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4,216,621 | 4.50 | 无 | - |
2 | 网上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18,747,000 | 20.00 | 无 | - |
小计 | - | - | 22,963,621 | 24.50 | - | - | |
合计 | 70,304,670 | 100.00 | 93,739,560 | 100.00 | - | - |
注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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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湖州慧凯系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形式入股股东,入股日期为2021年12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其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表中已根据其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确定限售期限。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42,957户,其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信凯森源 | 40,000,000 | 42.6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李治 | 16,250,000 | 17.3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李武 | 8,750,000 | 9.3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利仕嘉 | 3,195,530 | 3.4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湖州慧凯 | 2,109,140 | 2.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1,803 | 0.11% | 其中57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158 | 0.01% | 其中1,120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8 | 广东省叁号职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 | 10,361 | 0.01% | 其中1,040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564 | 0.01% | 其中960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10 |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767 | 0.01% | 其中880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合计
合计 | 70,446,323 | 75.15% | - |
注:湖州慧凯系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形式入股股东,入股日期为2021年12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其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表中已根据其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确定限售期限。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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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本次发行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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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343.489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12.8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0.79倍、8.58倍(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23年度、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0.22倍、8.11倍(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23年度、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14.38倍、11.44倍(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23年度、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3.63倍、10.81倍(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23年度、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43倍、1.3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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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2024年6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不安排向投资者战略配售。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406.189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937.3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2,343.489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根据《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916.47162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数量的4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937.4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68.789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2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874.70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8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201695398%,有效申购倍数为4,957.97133倍。
根据《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8,645,762股,缴款认购金额为238,665,753.6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101,238股,放弃认购金额为1,295,846.40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4,687,325股,缴款认购金额为59,997,760.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565股,放弃认购金额为7,232.00元。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101,803股,包销金额为1,303,078.40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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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6.66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4月7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5]3324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5,611.22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如下:
发行费用概算 | 费用类型 | 金额 |
保荐承销费用(含辅导费) | ①保荐和承销费用合计为3,000万元,其中保荐费用为300万元,参考市场保荐承销费率平均水平,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保荐费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支付; ②辅导费用15万元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340万元;依据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工作要求、所需工时,以及提供服务所投入人员的级别、数量、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按照项目完成进度分阶段支付 | |
律师费用 | 611.32万元;参考市场律师费率平均水平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服务年限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支付 |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40.57万元 |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 104.34万元 | |
总计 | 5,611.2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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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39元/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4,385.44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97元、9.69元(分别按2024年6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94元、1.18元(分别按照本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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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1-6月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4]10069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5]1263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审阅报告全文。
2025年4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3599号)(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4年度财务报表)。
二、主要财务数据及变动情况分析
(一)2024年度审计数据及变动分析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3599号)。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24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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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度期末增减(%) |
流动资产(万元) | 99,802.02 | 75,329.75 | 32.49 |
流动负债(万元) | 83,515.36 | 56,929.06 | 46.70 |
总资产(万元) | 175,389.97 | 133,234.31 | 31.64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59.18 | 55.57 | 3.61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58.16 | 53.61 | 4.56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 66,474.68 | 54,958.94 | 20.95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9.46 | 7.82 | 20.97 |
项目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141,656.53 | 106,871.57 | 32.55 |
营业利润(万元) | 13,155.55 | 10,427.06 | 26.17 |
利润总额(万元) | 13,152.50 | 10,438.90 | 26.00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1,096.97 | 8,806.18 | 26.01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10,491.19 | 8,343.63 | 25.7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58 | 1.25 | 26.4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49 | 1.19 | 25.21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8.28 | 17.55 | 4.1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17.28 | 16.63 | 3.9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9,473.47 | 12,126.06 | -21.88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35 | 1.72 | -21.51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2024年末,公司流动资产较上年末同比增长32.49%,主要系随公司收入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公司备货增加导致期末存货增加,此外,由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较为稳定,期末货币资金增幅较大;2024年末,公司流动负债较上年末同比增长46.70%,主要系随公司收入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公司对外采购增加,期末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增幅较大;2024年末,公司资产总额较上年末同比增长31.64%,主要系一方面流动资产增加较多,另一方面,公司在建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及总部建设项目”建造支出增加,非流动资产中在建工程增加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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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1,656.53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32.55%,主要原因系公司境内外收入均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境外方面,基于公司全球化的战略布局及积累的优质海外客户资源,2024年度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118,889.57万元,同比增长26.97%,境外收入增长主要系随着欧洲局部地缘冲突对经济影响逐步减弱、能源原材料价格逐步回落、美联储加息周期结束并进入降息周期,投资者和消费者信心逐步恢复等,下游客户由之前的减库存周期逐步进入加库存周期,向公司采购增加;境内方面,公司将境外有机颜料的成功经验推广至境内,加大境内市场开拓,同时境内辽宁信凯生产基地逐步投产,供应能力的提升及高技术附加值产品的投放,为公司获取境内客户订单提供稳定支撑。
(二)2024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审计较审阅的差异情况
根据2024年度经审计和经审阅的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审计和审阅的具体情况及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审计数 | 审阅数 | 差异率 |
资产总计 | 175,389.97 | 175,412.93 | -0.01% |
负债总计 | 102,013.52 | 102,010.63 | 0.00% |
所有者权益 | 73,376.46 | 73,402.30 | -0.04% |
营业收入 | 141,656.53 | 141,656.53 | 0.00% |
营业利润 | 13,155.55 | 13,178.51 | -0.17% |
利润总额 | 13,152.50 | 13,175.45 | -0.17% |
净利润 | 10,484.73 | 10,510.57 | -0.25%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1,096.97 | 11,122.81 | -0.2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0,491.19 | 10,517.03 | -0.2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473.47 | 9,473.47 | 0.00% |
2024年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审计与审阅情况基本相符,整体差异较小。
三、2025年1-3月财务数据预计情况
公司2025年1-3月业绩预计及与上年同期业绩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5年1-3月 | 2024年1-3月 | 变动比例 |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营业收入 | 34,000.00至37,000.00 | 31,793.81 | 6.94%至16.37% |
净利润 | 1,800.00至2,100.00 | 1,673.89 | 7.53%至25.4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050.00至2,350.00 | 1,809.93 | 13.26%至29.8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050.00至2,350.00 | 1,733.91 | 18.23%至35.53% |
注:上述2025年1-3月财务数据系公司初步测算,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2024年1-3月数据已经审阅。
公司2025年1-3月预计实现营业收入34,000.00万元至37,000.00万元,同比增长6.94%至16.37%,主要受益于收入增长且毛利率提升影响,公司2025年1-3月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50.00万元至2,350.00万元,同比增长18.23%至35.53%。
公司2025年1-3月经营情况保持稳定,预计收入及净利润将实现一定幅度增长,主要受益于公司全球化的战略布局及积累的优质海外客户资源,公司主要销售区域及主要客户收入实现小幅增长。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创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86011110001424368 |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 1202083429900140872 |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 33050110425500002575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保荐代表人:袁弢、李浩
项目协办人:单凯
项目组成员:于右杰、胡沛然、张凤天、王佳伦、高坤
电话:0755-81682760
传真:0755-82825319
联系人:袁弢、李浩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袁弢、李浩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袁弢先生,国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担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非公开发行股票、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宁波横河精
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8月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7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袁弢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李浩先生,国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参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选层挂牌项目、浙江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辅导项目、浙江新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辅导项目等,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李浩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030.4670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343.489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9,373.9560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李治和李武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李治和李武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10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4)如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信凯森源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10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如本企业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企业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股东利仕嘉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建兵、蒋炜、黄涛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刘建兵、蒋炜、黄涛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10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4)如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5、公司股东湖州慧凯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同时,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信凯森源、李治和李武。上述主体自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承诺。
(2)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发上市的价格,减持股数不超过本企业/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且每年内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相关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3)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2、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承诺。
(2)如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①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③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④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若在预案有效期内,发行人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等相关事项时,对股票每股净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③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⑤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公司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实施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③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的3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的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实施稳定股价预案,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B、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C、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
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④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30%,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⑤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
“公司将按照《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各项义务。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按照《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议案”)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并按照稳定股价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本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按照《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并按照稳定股价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本人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和买回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回购和买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和买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和买回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和买回措施。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和买回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信凯森源、实际控制人李治、李武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和买回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公司/本人也将回购和买回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2)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和买回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分红(如有),同时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人按照上述
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如本公司因存在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本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2、控股股东信凯森源、实际控制人李治、李武承诺
(1)本公司/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如发行人因存在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购回本公司/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本公司/本人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
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公司已经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不断提高公司运营绩效,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以更好的保障并提升公司股东利益。
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承诺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及《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各项义务。
公司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公司/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本公司/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无条件授权公司暂扣本公司/人应领取的薪酬和分红,同时本公司/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无条件授权公司暂扣本人应领取的薪酬和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4、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勤勉尽责,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信凯森源、实际控制人李治和李武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单位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或其下属单位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相关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不会:(1)单独或与第三方,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形式从事与发行人或其下属单位主营业务构成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下简称“竞争业务”);(2)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单位获得以任何方式拥有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主营业务竞争的单位的控制性股份、股权或权益的新商业机会,本人/本企业将书面通知发行人,若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做出愿意接受该新投资机会的书面答复,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单位(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除外)在合法框架下尽力促使该等新商业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下属单位。
3、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人/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如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不包括本数);(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4、“下属单位”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制50%
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享有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3)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单位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及该其他单位或实体的下属单位。本人/本企业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十)关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信凯森源的承诺
发行人若出现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情形的,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延长其届时所持股份(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的锁定期限: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治、李武的承诺
发行人若出现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情形的,本人将按以下方式延长其届时所持股份(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的锁定期限: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十一)其他承诺事项
1、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机制
(1)发行人承诺
针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已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针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公司控股股东信凯森源已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若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得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公司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公司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针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治和李武已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
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针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自相关投资者遭受损失至本人履行赔偿责任期间,公司有权停止发放本人自公司领取的工资薪酬。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3、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本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3、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本承诺在本人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3、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1、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形;
3、公司与公司股东间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4、本公司直接及间接自然人股东均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
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范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或根据《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参照执行该规定的人员;
5、如本公司直接及间接自然人股东中不存在上述《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所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的情况发生变化,本公司将及时告知中介机构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并出具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经核查,该等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