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4年,本人作为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临港”或“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本人吴斌,1973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曾任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公司。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合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及中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基金专家,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全球校友会副会长。现任上海中平国瑀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同时担任民银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人没有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其他兼职单位与公司无任何关系,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2024年,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2次临时股东大会。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参与讨论各项议案内容,全面查阅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并就会议审议议案发表了客观、公正的意见,对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情形。本人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本年度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次数 | 缺席次数 | 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
吴斌 | 12 | 12 | 0 | 0 | 3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3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忠实履行委员职责,亲自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认真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专业背景进行严格审查,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三)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利用会议时间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密切关注公司行业环境变化。同时,通过电话、会谈、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重大事项进展,运用自身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与支持,全面及时地提供各会议所需相关资料,定期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职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三、2024年重点关注事项
(一)关联交易事项报告期内,本人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审查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持续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审批、披露等环节合规情况,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根据公司经营发
展的需要进行,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4年度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没有违反规定的担保事项,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集团”)积极履行承诺,有序推动解决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推动将其持有的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海宁分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同时对相关尚未满足条件的资产,临港集团申请延长承诺事项履行期限。本人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临港集团延长承诺事项履行期限,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延长承诺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四)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改选和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本人对公司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资格、履职能力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换届改选,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审查,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
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相关要求,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续聘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利润分配及投资者回报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的战略规划、经营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等因素,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完毕。
(七)信息披露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告披露的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善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并得到有效的执行。本人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审阅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4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重大事项,深入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独立、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建议,促进公司重大事项科学决策,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加强与公司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
专业性和独立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吴斌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