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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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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下,优先进行现金分红,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投资者稳定增长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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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在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及长期发展需要,且无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80%;

3.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值;

4.董事会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

(三)现金分红的原则和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或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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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间隔: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执行

(一)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结合公司盈利规模、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四)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金额低于当年度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包括留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计划、是否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决策提供便利、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红有关规定对具体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下一年中期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公司须在相关决策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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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回报规划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回报规划。

六、其他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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