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说明
2024年12月31日
关于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说明
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70070997_A03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审计了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2024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5年4月10日出具了编号为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70070997_A01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的规定,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后附的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基于我们为对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我们未发现后附情况表所载相关信息与我们审计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2024年度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存在重大不一致。
本专项说明仅供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为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说明(续)
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70070997_A03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钱晓云 |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文华 | |
中国 北京 | 2025年4月10日 |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本年度 | 具体扣 除情况 | 上年度 | 具体扣 除情况 |
营业收入金额 | 8,028,417,979.54 | 11,420,073,314.21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41,928,098.72 | 64,434,252.12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0.52% | / | 0.56% |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41,928,098.72 | 水电费、租赁费等收入 | 64,434,252.12 | 水电费、租赁费等收入 |
2. 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 ||||
3.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4.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续)
单位:人民币元
6.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41,928,098.72 | 64,434,252.12 |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1. 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2.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 ||||
3.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4. 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 ||||
5.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
6.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7,986,489,880.82 | 11,355,639,06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