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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软: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2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年4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商业信誉和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部门,公司全体员工。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商业信誉、品牌形象和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或已经影响到社会公众、公司客户和投资者取向和意愿,对公司股价、经营活动和品牌信誉造成影响的事件和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根据舆情和公司需要做出相应决策和部署,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和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及监管单位等、客户和社会大众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舆情领导小组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和评估对公司有影响的舆情、社情;

(二)实时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三)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方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汇报;

(四)落实舆情领导小组的相关决策和方案。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相关人员作为舆情信息采集和舆情处理工作落实的配合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准确地向公司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落实等职责。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应做到及时、客观、准确、真实,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九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处理。公司应对舆情信息和事件时保持敏感,在发现舆情相关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并加以处理,防止舆情发酵。

(二)真实可靠。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公司应基于客观事实,确保说明的数据、情况可靠真实,在不违反《公司章程》及舆情领导小组决定的情况下,真诚解答媒体、客户、社会公众的疑问,避免引起猜疑。

(三)主动介入。在舆情事件发生时,公司应主动发声介入事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作出说明,展现积极应对的态度。

(四)协同一致。公司在处理应对各类舆情事件的过程中,应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员工,做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对外发布的信息具有一致性。

(五)及时汇报。在出现舆情信息和事件后,如有必要应及时向上级单位进行汇报,并确保沟通渠道通畅。

第四章舆情信息的危机公关应急预案

第十条针对可能发生的舆情建立预警和检测机制,机制运行的主要流程:

(一)建立监测体系,及时关注社交媒体、新闻网站、股票和行业论坛以及政府平台等渠道,重点关注涉及公司品牌、产品、服务、客户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有关舆情信息。

(二)建立内部反馈机制,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实时上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或了解到的舆情信息。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的舆情信息和事件分为一般舆情和重大舆情:

(一)一般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小,对公司品牌形象、产品、经营和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造成较小影响的舆情。

(二)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到公司形象和正常经营活动,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出现严重变动的舆情。

第十二条建立各类舆情信息的响应机制:

(一)信息核实和判断。在发现舆情信息和事件出现后,或收到公司内部关于舆情信息的报告后,对舆情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判断舆情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影响评估和趋势预测。针对舆情的具体情况,评估其对公司形象、经营活动、客户取向及员工情绪等造成的影响。并根据舆情传播的范围、热度、传播速度等因素,对舆情未来的发展趋势和走向做出分析和预测。

(三)沟通汇报。对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涉及到社会热点、敏感领域的舆情信息和事件,应总结整理舆情信息和事件发生的大致情况,必要时与上级单位或相关单位进行汇报和说明,做好沟通工作。

第十三条在监测预警机制生效,并经过响应机制的核实和预测后,舆情信息和事件进入处置环节:

(一)一般舆情信息和事件由舆情领导小组根据信息核实情况和舆情分析情况灵活处理;

(二)发生重大舆情事件时,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的相关工作作出部署和决策。证券部应同步展开对舆情的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的变化情况和趋势,及时将信息报告舆情领导小组。舆情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应对手段。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应对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媒体及时交流沟通情况,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和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向权威媒体提供真实信息,以便媒体进行客观报道;

(二)与客户、投资者建立直接沟通的渠道,做好客户和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和调研工作。合理利用公司媒体平台、信息披露平台等公开互动渠道,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安抚客户和投资者的情绪;

(三)必要时可聘请权威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四)对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制止相关行为,如律师函、诉讼等。

第十五条舆情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和应对措施后,公司继续对舆情进行跟踪监测,根据舆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或改变策略,确保舆情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舆情处理完毕后,公司应对整个舆情处理过程进行全面复盘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将总结的知识经验在公司内部进行共享,对相关员工进行培训,以提高公司后续的舆情应对能力。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上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舆情信息依法依规披露或在舆情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漏,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关联人、相关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到媒体、客户和社会公众的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相关媒体、传播公司编造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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