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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要求,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朱义坤、梁彤缨、罗元清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2.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4.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5.公司独立董事不是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公司独立董事不是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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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公司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不曾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8.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