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众鑫股份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4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559,7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733.21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657.7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075.44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4〕382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公司于2024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原拟投入募集资金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年产10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餐具项目(崇左众鑫一期) | 68,188.40 | 68,188.40 | 38,000.00 |
2 | 年产10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餐具项目(来宾众鑫一期) | 40,462.15 | 40,462.15 | 14,075.44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5,175.89 | 15,175.89 | 5,0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0 | 30,000.00 | - |
合计 | 153,826.44 | 153,826.44 | 57,075.44 |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1、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募投项目实施中的员工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薪酬费用,以及社保代扣、个人所得税缴纳等,都需通过指定账户统一划转,无法直接从募集资金专户支付,因此需先用其他资金垫付,再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相关税金,根据海关、税务等有关机构的要求,公司相关税金的缴纳需通过指定账户支付,并从募集资金账户中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
3、公司在募投项目执行时,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部分款项,能充分利用商业信用,减少资金即时流出,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降低财务成本。随后从募集资金账户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账户,这部分置换资金视为已用于募投项目,确保资金合理流转。
4、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中从境外采购设备、材料等时,为保证项目顺利推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降低财务成本,避免用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购汇支付产生的结售汇汇率差损失,先使用自有外汇支付,之后再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置换资金同样视为用于募投项目。
5、公司拟置换通过自有资金账户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印花税等)。
四、等额置换流程规范
1、公司及子/孙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对照募投项目支出内容,定期编制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及发行费用的汇总表。
2、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授权审批后的申请文件,将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及发行费用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
3、公司建立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台账,台账应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并定期汇总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让资金在公司内部实现更合理、高效的配置。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定了规范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定了规范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魏炜
魏炜 | 朱玮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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