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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装:关于召开中装转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2

证券代码:002822 证券简称:ST中装 公告编号:2025-039债券代码:127033 债券简称:中装转2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中装转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重要风险提示:

2024年7月31日,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装建设”)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4)粤03破申54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深圳中院决定对被申请人中装建设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担任中装建设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以下简称“预重整管理人”)。目前,公司各项预重整工作均有序推进,公司及管理人通过遴选程序确定了中选投资人。就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事项与中选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若深圳中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中装转2”将于公司重整受理之日提前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自重整受理之日起进入债权申报期,债权人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重整受理之日持有“中装转2”的债券持有人亦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类型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根据司法实践,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即时清偿比例可能较小,实际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重整的具体时间(即中

装转2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券持有人因无法及时行使转股权利而造成损失,为可转债的转股保留较为充分的流动性缓释时间与空间,达成可转债的风险处置目的,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中装转2”持有人会议,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转股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中装转2”的转股期限至重整受理后第30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30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转股的权利。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中装转2”持有人提供流动性的风险缓释空间及时间,并结合市场交易惯例,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中装转2”持有人会议,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交易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中装转2”的交易期限至自公司重整受理之日后第15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15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不再交易。上述议案尚需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如果深圳中院未能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或重整失败,公司可能会面临被宣告破产的风险,“中装转2”在相关程序中的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666号”文核准,中装建设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发行了1,16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116,000.00万元人民币。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116,0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1年5月2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中装转2”,债券代码“127033”。

二、本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具体内容

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中装转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议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00召开“中装转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关于推选“中装转2”受托管理人并授权参与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如有)的议案》《关于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转股期限的议案》及《关于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交易期限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议案1:考虑到“中装转2”债券持有人数众多,为了便于债券持有人集中、高效主张权益,保障中装建设预重整及重整(如有)的顺利推进,因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为“中装转2”承销机构,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现提议推选东兴证券作为“中装转2”全体未偿还债券持有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并拟由公司、管理人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受托管理协议》。截至本议案发布之日,东兴证券未持有“中装转2”。议案2:鉴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重整的具体时间(即中装转2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券持有人因无法及时行使转股权利而造成损失,为可转债的转股保留较为充分的流动性缓释时间与空间,达成可转债的风险处置目的,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中装转2”持有人会议,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转股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申请,保留“中装转2”的转股期限至破产受理后第30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30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转股的权利。

议案3:鉴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重整的具体时间(即“中装转2”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中装转2”持有人提供流动性的风险缓释空间及时间,并结合市场交易惯例,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中装转2”持有人会议,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交易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

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中装转2的交易期限至自公司重整受理之日起第15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15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不再

交易。上述议案尚需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若深圳中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中装转2”将于公司重整受理之日提前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自重整受理之日起进入债权申报期,债权人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重整受理之日持有“中装转2”的债券持有人亦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类型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根据司法实践,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即时清偿比例可能较小,实际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风险提示

2024年7月31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4)粤03破申54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深圳中院决定对被申请人中装建设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担任中装建设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目前,公司各项预重整工作均有序推进,公司及管理人通过遴选程序确定了中选投资人。就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事项与中选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若深圳中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中装转2”将于公司重整受理之日提前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自重整受理之日起进入债权申报期,债权人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重整受理之日持有“中装转2”的债券持有人亦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类型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根据司法实践,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即时清偿比例可能较小,实际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重整的具体时间(即中装转2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券持有人因无法及时行使转股权利而造成损失,为可转债的转股保留较为充分的流动性缓释时间与空间,达成可转债的风险处置目的,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中

装转2”持有人会议,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转股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中装转2”的转股期限至重整受理后第30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30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转股的权利。

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中装转2”持有人提供流动性的风险缓释空间及时间,并结合市场交易惯例,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中装转2”持有人会议,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交易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中装转2”的交易期限至自公司重整受理之日后第15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15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不再交易。上述议案尚需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如果深圳中院未能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或重整失败,公司可能会面临被宣告破产的风险,“中装转2”在相关程序中的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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