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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取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2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电子”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对福日电子取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168号《关于核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的核准,公司发行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6,540,962股,发行价格为7.6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49,999,997.7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9,775,047.6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0,224,950.10元。2021年12月1日,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将募集资金总额扣减承销费(含税)及保荐费(含税)后的余额1,032,244,997.82元于2021年12月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华兴验字[2021]21000370382号《验资报告》。

二、公司取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

综合考虑当前的资金使用状况,公司决定取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本次取消使用非募集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是根据公司整体资金使用状况的审慎

决策,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取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一次专门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取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取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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