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解释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本公司将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并根据文件规定的日期开始执行上述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公司自2024年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其中明确了“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相关内容。公司依据上述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规定对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公司盈亏性质改变,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会影响公司前期披露的财务数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
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