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
(经2025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1 目的通过多元化的视角和思维方式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提升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进而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 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董事(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3 多元化内容
3.1 多元化范畴
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致力于选择最佳人选作为董事会成员,要求其不仅能有效地履行监督和决策职能,还应与公司的战略目标、文化价值以及可持续发展理念相契合。其选举原则将以一系列多元化范畴为基准,除考虑相关法定任职资格、教育背景、行业经验、专业技能、知识外,还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背景、地区以及种族。
3.2 董事选举原则
透明性:董事会成员的选拔过程公开透明,确保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
公平性:董事会成员的选拔应严格基于其能力、专业知识及对公司的实际贡献,确保过程公正,避免将性别、年龄或其他任何非业务相关因素作为决定性筛选标准。为提高公司长期竞争力,公司在董事会成员选举过程中会同步考虑该多元化政策,重视董事会女性比例等指标。
有效性: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将按照其能够有效监督和指导公司的战略、运营以及风险管理,以及为董事会所能提供的贡献程度而决定。
3.3 决策选任程序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4 政策审阅和检讨
本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将在适当且必要的时候对此政策进行审阅和检讨,并结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对董事会变动提出建议。董事会将讨论及审批相关变动与改进,以确保政策有效性。
4 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