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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利德: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孔小文)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2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4年度,作为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诚信、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严格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孔小文,女,195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产业经济专业,正高职称。长期从事财务会计相关学科的教学研究工作,曾任河北地质大学讲师、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及学院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职主任委员。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一)参与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0次,股东大会3次,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和专门委员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孔小文1010003

本人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以及执业经验,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意见。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事项等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人谨慎、独立地行使了表决权。本人对2024年度董事会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审议的所有议案全部表决通过。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本人认真履行职责,作为第二届及第三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有关的要求,积极组织和参加了6次审计委员会专门会议,就公司定期报告、续聘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内审部门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此外,就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本人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我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还通过参加网上业绩说明会、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会谈、微信、视频、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重大事项,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等相关会议前及时传递议案及材料,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为本人更好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2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有利于建立公司与核心人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年度,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5月13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人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准则,勤勉尽责,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需要。相关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度,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本人同意聘任张兴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度,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24年4月任期届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前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完成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公司于同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及《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本人对公司提名、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审阅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该等人员的提名、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目前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本人同意直接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对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4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对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及授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

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2025年,本人将继续尽忠职守,担负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特此报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5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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