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由于2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基于审慎原则,该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除此以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首次授予的95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
日的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95名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4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5名激励对象授予53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3元/股。
特此公告。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