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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多利: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2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时,监事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3月1日期间,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3月3日,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发表了核查意见,并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3月7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说明

由于2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基于审慎原则,该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该2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97人调整为95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46万股调整为534万股,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650万股调整为638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价格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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