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6 证券简称:捷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7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2025年4月11日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34.375万股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9.12元/股
4、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数量:34.375万份
5、股票期权预留行权价格:27.40元/股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2025年4月11日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和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34.37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34.375万份股票期权。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文件。相关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9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4月10日,公司披露了《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2024年6月7日,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披露了相关公告。
(六)2025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一)2024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未能及时开立证券账户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取消向上述3名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6.50万股和股票期权6.50万份。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总数由360万股调整为343.75万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72名调整为69名,首次授予总数由288万股调整为275万股,预留授予总数由72万股调整为68.75万股(因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总数调减导致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的总比例大于20%,故同步调整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数量)。其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72名变更为69名,授予总数由180万股调整为171.875万股,首次授予权益由144万股调整为137.50万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72名变更为69名,授予总数由180万份调整为171.875万份,首次授予权益由144万份变更为137.50万份。
(二)2025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将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调整由19.32元/股调整为19.12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7.60元/股调整27.40元/股。同时,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5名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首次授予5名激励对象的4.1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对首次授予5名激励对象4.1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的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它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预留授予日和预留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5年4月11日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和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34.37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34.375万份股票期权。
四、授予相关情况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2025年4月11日。
(二)授予数量: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34.375万股,占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48%;预留授予股票期权34.375万份,占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48%。
(三)授予人数:13人。
(四)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9.12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7.40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行权期限和归属/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按照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授权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批次行权比例及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七)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归属/行权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方可办理归属/行权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激励对象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各归属/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行权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归属/行权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2.86%,或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
第二个归属/行权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8.57%,或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 |
注: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且“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行权事宜。若各归属期/行权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实施。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其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如下:
等级 |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
A | 100% |
B | 75% |
C | 50% |
D | 25% |
在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行权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行权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可归属/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行权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行权或不能完全归属/行权的将作废失效/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行权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取消归属/行权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八)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情况
1、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情况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权益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1 | 林琼珊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4.00 | 11.64% | 0.06% |
2 | 胡宗维 | 中国 | 副总经理 | 4.00 | 11.64% | 0.06% |
3 | 冯明珍 | 中国 | 副总经理 | 3.00 | 8.73% | 0.04% |
4 | 李统龙 | 中国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3.00 | 8.73% | 0.04% |
5 | 潘昕 | 中国 | 财务总监 | 3.00 | 8.73% | 0.04%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共8人) | 17.375 | 50.55% | 0.24% | |||
合计 | 34.375 | 100% | 0.48% |
注1:上述任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注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本次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情况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权益数量(万份) | 占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本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1 | 林琼珊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4.00 | 11.64% | 0.06% |
2 | 胡宗维 | 中国 | 副总经理 | 4.00 | 11.64% | 0.06% |
3 | 冯明珍 | 中国 | 副总经理 | 3.00 | 8.73% | 0.04% |
4 | 李统龙 | 中国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3.00 | 8.73% | 0.04% |
5 | 潘昕 | 中国 | 财务总监 | 3.00 | 8.73% | 0.04%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共8人) | 17.375 | 50.55% | 0.24% | |||
合计 | 34.375 | 100% | 0.48% |
注1:上述任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注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实施授予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测算日用该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董事会已确定2025年4月11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和股票期权的预留授权日,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标的股价:54.04元/股(授予日/授权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授予日/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行权日的期限)历史波动率:40.79%、33.28%(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年化波动率)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股息率:激励计划就标的股票现金分红除息调整权益授予价格的,预期股息率为0。
(二)预计实施授予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根据预留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激励成本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经初步测算,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万股) | 预计总成本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34.375 | 1,219.97 | 608.44 | 509.09 | 102.44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业绩考核未达到对应标准的将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注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根据预留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激励成本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经初步测算,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万股) | 预计总成本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34.375 | 955.11 | 474.95 | 399.27 | 80.90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权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业绩考核未达到对应标准的将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注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公司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摊销费用对有效期年内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优化经营效率,为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六、激励对象认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激励对象认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任何其它形式的财务资助。
七、参与激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八、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和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为2025年4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5年4月11日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和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
34.3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12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34.375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7.40元/股。
九、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任何一名拟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5年4月11日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和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34.3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12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34.37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7.40元/股。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授予、本次作废及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及注销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一)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四)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