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兴华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为李尊农。2023年末,中兴华所合伙人数量189人,注册会计师人数96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489人;2023年经审计收入总额为185,828.77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140,091.3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32,039.59万元;2023年度,中兴华所为115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14,809.90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8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就中兴华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对其进行了较为充分的事前了解及会面沟通,认为中兴华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胜任2024年度审计工作,并于2024年6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对中兴华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在年审过程中,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了沟通会议,对2024年度审计调整事项、审计结论、专委会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听取了中兴华所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三)2025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认为中兴华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