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麒麟信安证券代码:
688152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年4月
目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3
三、基本假设 ...... 4
四、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 5
五、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7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 8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 ...... 11
八、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12九、结论性意见 ...... 13
一、释义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麒麟信安、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麒麟信安、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激励计划》 | 指 |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 | 指 |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 指 |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的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
归属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归属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归属日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 | 指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 | 指 |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麒麟信安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授予对麒麟信安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麒麟信安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8月2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46)。
(三)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4年8月27日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48)。
(四)2024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五)2025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麒麟信安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权益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麒麟信安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
2025年
月
日
(二)授予数量:37.7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7,873.8639万股的
0.48%
(三)授予人数:35人
(四)授予价格:25.50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归属安排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限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七)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予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职务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计35人) | 37.75 | 19.97% | 0.48% |
合计 | 37.75 | 19.97% | 0.48% |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
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八)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系数比例。预留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Am)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5亿元;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5亿元。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根据公司实际营业收入A较考核目标的完成比例,确定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具体关系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业绩完成值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Y) |
A≥Am | Y=100% |
Am*70%≤A﹤Am | Y=A/Am*100% |
A<Am*70% | Y=0 |
各归属期内,按照公司层面业绩目标完成值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根据公司层面业绩目标完成值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为“S”“A”“B+”“B”“C”“D”六个等级,个人的考评结果及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X) |
B+及以上 | 100% |
B | 80% |
C | 60% |
D | 0%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Y)×个人层面归属比例(X)。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符合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4月10日。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
个月内。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麒麟信安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