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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2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5-055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通知》(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企业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三)变更日期

上述会计政策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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