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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出版:规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往来结算的规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2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往来结算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往来结算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关联方依据公司《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界定。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无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的资金;承担担保责任形成的债权;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防范原则与措施

第五条公司应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垫支费用、预付投资款、拆借资金、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代付房租水电费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应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绕开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定。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允定价、合规决策、规范信息披露的原则,遵守《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持续防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

机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及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条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视为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进行审议批准,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条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开展经营性关联交易时,应签订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无法履行合同时应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款。

第十一条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应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勤勉尽职,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董事长为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审计部作为稽核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财务部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五条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

第十六条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所持股份司法冻结。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审计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中,应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公告该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资产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有利于增强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

2.聘请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评估资产,以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定价基础,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考虑资

金现值折扣。

3.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或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处罚第十九条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源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分、罢免等处罚,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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