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含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公司子公司原则上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所有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担保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以下情形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1.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
2.资不抵债的;
3.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或已发生担保违约
且未妥善解决的;
4.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经济案件、破产诉讼或其他重大不利情况的;
5.担保项目风险大、经济效益不明显的;6.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7.企业拟关停并转、重组或清算的;8.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9.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10.其他董事会认为不宜提供担保的情形;11.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审慎提供担保,并加强风险控制。
第六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近两年连续亏损的被担保对象,公司应审慎提供担保,并加强风险控制。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对所属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所占份额。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0%。当累计担保余额超过50%时,应审慎决策,加强风险控制。
第三章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九条以下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6.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7.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第十条除第九条所列情形外,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调查,评估担保事项的风险和利益。财务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担保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可聘请外部
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章担保合同与执行第十二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项目,应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担保事项发起部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担保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公司应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利益。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对外担保信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因以下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1.在对外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2.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权限的;3.不按公司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4.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被担保公司风险情况的;5.其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导致公司损失的。第十八条对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书面检讨、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等。涉嫌违法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