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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2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总金额为不超过2.10亿元,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其中为子公司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美软通”)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4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北京银行与子公司亿美软通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亿美软通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担保期限: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72%,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均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担保以及因担保债权逾期而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为亿美软通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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