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8页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9—12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7-107号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王股份)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力王股份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力王股份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力王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4〕2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2023〕76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力王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力王股份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4〕2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2023〕76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力王股份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0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印发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4〕2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2023〕76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49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6,45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00元,共计募集资金158,700,000.0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3,339,603.77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45,360,396.23元,已由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年9月1 日、2023年10月9日(超额配售部分)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已支付的保荐承销费、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7,022,242.49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38,338,153.7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85号)和《验资报告》(超额配售部分)(天健验〔2023〕7-94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序号 | 金 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13,833.82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及置换金额 | B1 | 10,819.94 |
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流出 | B2 | ||
利息收入净额 | B3 | 1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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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序号 | 金 额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97.12 |
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流出 | C2 | 2,702.92 | |
利息收入净额 | C3 | 23.23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及置换金额 | D1=B1+C1 | 10,917.05 |
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流出 | D2=B2+C2 | 2,702.92 | |
利息收入净额 | D3=B3+C3 | 43.06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D3 | 256.90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256.90 | |
差异 | G=E-F |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2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 注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 | 44050177930800002685 | 1,990,568.66 | 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 | 2010028729200730296 | 578,417.34 | 募集资金专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 | 769902606810806 | 募集资金专户,已 按规定及披露用途使用完毕,2024 年 11 月7日已注销 | |
合 计 | 2,568,986.00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4〕2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2023〕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
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4年11月7日,本公司在招商银行东莞塘厦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已按规定及披露用途使用完毕。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完成此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销户前结存利息收入已转入公司基本户,并于2024年11月7日取得《招商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东莞塘厦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不存在重大变化。
(二) 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本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4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2,8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2,702.92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情况说明 | 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8,304.09万元。公司已于 2023 年10 月划转了上述募集资金。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说明 | 2024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2,8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2,702.92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相关理财产品情况说明 | 本年度,公司尚未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超募资金投向 | 无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借款情况说明 | 无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说明 | 无 |
本复印件仅供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7-107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7-107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7-107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肖瑞峰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7-107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潘伟玲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