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虚假信息应对长效机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各类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品宣部作为舆情工作组下设日常工作部门,证券部予以辅助。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配合实施舆情处理方案,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报刊、微博、博客、互动易、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各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应积极配合舆情工作组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内部治理、日常经营、合规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并
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重大负面舆情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负面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第十条 负面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负面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负面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负面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第十二条 各类负面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舆情信息联络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处理: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2.涉及一般负面舆情的,由董事会秘书制定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涉及重大负面舆情的,需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三条 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可采取多种措施控制重大负面舆情传播范围,具体如下
(一)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必要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