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变更原因和日期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对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2、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
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未产生影响。
2、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对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进行了追溯调整,重述了比较期间财务报表。该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营业成本”“销售费用”两项报表项目进行调整,不存在对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报表项目产生影响的情形。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元
合并财务报表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影响金额 |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营业成本 | 3,197,181.45 | 8,347,839.26 |
销售费用 | -3,197,181.45 | -8,347,839.26 |
单位:元
母公司财务报表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影响金额 |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营业成本 | 1,326,295.17 | 2,205,469.83 |
销售费用 | -1,326,295.17 | -2,205,469.83 |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