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隆华新材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000万股,已于2021年1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0,000,018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至430,000,01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368,065,84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85.6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61,934,17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4.40%。
二、公司股本演变情况
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有关事项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情形,公司股本自上市以来未发生变化。
三、公司股份已解除限售情况
2022年5月1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4,093,634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
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2022年11月1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120,450,004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
2024年11月1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21,375,266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发布的《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4-052)。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430,000,01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226,356,540股,占当前总股本的52.64%(其中,首发前限售股为222,146,942股,占当前总股本的51.66%),无限售流通股为203,643,478股,占当前总股本的47.36%。
四、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股份类型
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具体情况参见本核查意见“六、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五、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其他文件中作出的有关限售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韩志刚先生、韩润泽先生
1、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5月31日,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6)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5月3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4)本人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不减持公司股份的自愿性承诺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2023年10月16日)起十八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股东刘德胜先生
1、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不减持公司股份的自愿性承诺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2023年10月16日)起十八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股东新余隆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刘德胜先生系其合伙人)
1、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企业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上述股东无其他特别关于股票限售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六、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 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日期:2025年4月16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22,146,9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66%。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4名,其中境内自然人股东3名,境内机构股东1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待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股) |
1 | 韩志刚 | 142,796,164 | 142,796,164 | |
2 | 韩润泽 | 78,444,164 | 78,444,164 | |
3 | 刘德胜 | 188,116 | 188,116 | |
4 | 新余隆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18,498 | 718,498 | |
合计 | 222,146,942 | 222,146,942 |
注1:刘德胜先生本次通过机构股东新余隆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解除其间接持有的718,498股公司股份的限售;
注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韩志刚及韩润泽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刘德胜先生担任公司监事。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
注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七、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增加(股) | 减少(股)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 226,356,540 | 52.64% | 166,071,333 | 222,146,942 | 170,280,931 | 39.60% |
其中:高管锁定股 | 4,209,598 | 0.98% | 166,071,333 | 170,280,931 | 39.60% | |
首发前限售股 | 222,146,942 | 51.66% | 222,146,942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03,643,478 | 47.36% | 222,146,942 | 166,071,333 | 259,719,087 | 60.40% |
三、总股本 | 430,000,018 | 100.00% | 430,000,018 | 100.00% |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经核查认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违反相关股东出具的承诺,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尹鹏 祁俊伟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