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华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宏盛华源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任岚、吴哲超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5年
月
日—2025年
月
日,2025年
月
日—2025年
月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吴哲超、张宁、何雨浓
(五)现场检查内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实地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与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访谈;
3、查阅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内控制度文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文件、关联交易等相关资料;
4、现场调取并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查阅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凭证等资料,现场察看募投项目;
5、检查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6、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文件、会议记录进行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站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一步了解了信息披露情况。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定期报告等,了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人现场调取并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银行对账单,查阅了募投项目台账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凭证等资料,现场察看募投项目,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人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和经营数据,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财务情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人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保荐人提请公司有序推进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关注募投项目的进展是否符合计划,并及时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保荐人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地配合。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人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七、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