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4年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出发,依规召开监事会、积极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推动公司规范化运作。现将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要求,共召开4次监事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 | 召开日期 | 会议议案名称 | 决议情况 |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2024-4-19 | 《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无偿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2024-4-24 |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
《关于公司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一季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监事会关于<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的议案》 | |||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 2024-8-26 | 《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实施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议案》 | 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 2024-10-28 | 《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1-9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 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
二、监事会对公司有关事项的审查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24年,监事会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依法对董事会召开决策程序、所作决议事项、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履行职责,决策程序和所作决议合法;未发现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2024年,公司监事会认真审核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和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现行财务制度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了细致检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会计内控制度较为健全,财务运作规范会计信息无重
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和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出具了意见。监事会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2024年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规范运作的内部控制环境。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保证了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与资产安全,确保了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检查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2024年度内,公司未发生出售资产及收购资产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内幕交易、损害部分股东权益及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六)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 2024年度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监督、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违反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检查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进行了检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不存在股权、资产置换事项。
(八)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利润分配规定,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得表决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对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九)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公司严格按照《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规范信息传递流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登记和管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报告期内未出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能够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和经营情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4年度内,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充分发挥了经营决策的核心作用,未发生有损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2025年监事会工作计划
2025年监事会将继续认真学习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赋予的职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准,维护公司股东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