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4 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司根据前述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2024年1月1 日起执行相关规定。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
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公司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并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合并利润表项目 | 2023年度 | ||
调整前 | 调整数 | 调整后 | |
营业成本 | 64,802,172.57 | 1,099,567.49 | 65,901,740.06 |
销售费用 | 11,445,938.65 | -1,099,567.49 | 10,346,371.16 |
特此公告。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