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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光股份:市值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1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4月9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公司应以高质量发展为基本前提,稳步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着力将公司打造为经营业绩佳、创新能力强、治理体系优、市场认可度高的一流上市公司。

第三条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优化经营管理质效、培育核心竞争能力等方面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以及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五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改善影响公司市值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依据市值管理的客观规律,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明确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方式与方法、预警监控机制及禁止事项,有计划组织实施市值管理。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开展市值管理。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工作,根据资本市场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发展表现等情况,适时采用合规有效的市值管理方式方法,使得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根据职能分工和功能定位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七条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八条董事会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经营发展质量。

第九条董事会建立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十条董事长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常态化进行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有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方式第十五条公司结合自身情况,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可以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经营发展质量:

(一)做大做强主业。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持续夯实真空灭弧室行业龙头引领者地位,拓展战略新兴产业,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实现公司内在价值持续增长,努力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真空器件制造商和绿色能源服务商。

(二)践行ESG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建立健全科学规范、运作高效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坚持将ESG理念融入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坚持环境友好、治理一流、科创引领、共生共赢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三)资本运作。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通过兼并收购、优化资产结构、再融资等措施,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四)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公司通过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等,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现金分红。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合理制定分红政策、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加强投资者关系维护,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行业分析师等交流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

(七)信息披露。公司坚持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八)股份回购。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市值变化以及业务经营需要,依法合规运用股份回购工具,优化资本结构,积极回报投资者,稳定市场情绪,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权益。

(九)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可以通过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者通过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公司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十七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切实提高合规意识,树立科学市值管理理念,坚持规范运作,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证券监管等各项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章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定期监测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对公司上述指标及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预警,并设定合理的预警情形,一旦触发预警,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九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将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与主要股东交流沟通,并积极走访相关股东及投资机构;

(二)公司需要发布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会的,将对外说明股价影响因素排查情况、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公司向监管机构申请进行自愿性披露,并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以及其他有利于投资者客观判断公司投资价值的信息;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第二十条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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