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王瑞)
本人作为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在2024年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依靠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密切配合,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勤勉尽责,认真、审慎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席了公司2024年的相关会议,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2024年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王瑞先生,196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博士。曾任天津纺织工学院讲师、天津工业大学纺织学院副教授、教授、院长、党委书记,现已退休。目前还担任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7月30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或1%以上;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本人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12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出席并认真审阅了上述各项会议的会议资料,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本人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王瑞 | 12 | 2 | 10 | 0 | 0 | 否 | 2 |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就公司相关事项开展会议,本人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本人积极参加会议,履行相关职责,在所任职的各专门会议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为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保证董事会在审议重大事项时程序合法合规、决策科学合理,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针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与公司财务部门、年审会计师分别进行沟通,确定年报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的汇报,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认真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交流。同时,本人平时也留意媒体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和积极关注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了解中小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交流、视频会议和电话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沟通,积极了解公司的发展变动,密切关注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和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并基于本人专业角度提出建议与观点。对于本人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市场交易原则公平、公开、合理地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不存在违规、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此外,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经营成果,有利于不断提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
(四)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仍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计划报告期内,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报告期内,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成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33万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51万股。
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与公司财务报告年审会计师保持了有效沟通,听取了公司有关财务报告的汇报,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会计准则的
要求,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定期报告能够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内控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内部控制并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估计变更报告期内,为了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资产折旧年限与资产实际使用寿命更加接近,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固定资产管理的需要,公司拟对“绿色多功能锦纶新材料一体化项目”部分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重新核定。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不会对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已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本人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都坚持事先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本人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坚决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勤勉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加强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坚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最后,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2024年的工作给予本人的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王瑞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