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2024年1月1日前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和通知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
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日期公司按照上述解释及通知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前述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要求,执行上述变更后的会计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和通知进行的合理变更,按其规定要求执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会计政策变更,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2024年1月1日前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