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中金环境股票代码:3001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沈金浩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沈洁泳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零二五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它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7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8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沈金浩 |
一致行动人 | 指 | 沈洁泳 |
本报告书 | 指 |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无锡市政 | 指 | 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沈金浩向无锡市政转让其持有的中金环境96,237,10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无锡市国资委 | 指 |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身份证号 | 住所及通讯地址 | 通讯方式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1 | 沈金浩 | 男 | 中国 | 3301251963********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 | 1360571**** | 否 |
2 | 沈洁泳 | 男 | 中国 | 3301841989********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 | 1865881**** | 是,取得美国居留权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情况
沈金浩系公司持股5%以上重要股东,沈洁泳为沈金浩之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目的是满足信息披露义务人个人的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股份增减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金环境5,513.1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一致行动人沈洁泳先生持有中金环境4,097.4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3%,二人合计持有中金环境9,610.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00%。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其拥有的中金环境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交易完成后个人所持有的剩余股份锁定期承诺如下:
“本人自愿承诺,在完成本人所持中金环境(股票代码:300145)5.01%股份向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后(以股份过户完成为准)未来18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剩余股份。”
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届时沈金浩先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沈洁泳先生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和处置其已拥有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届时沈洁泳先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沈金浩持有中金环境151,368,931股股份,占中金环境全部股份的7.88%;沈金浩之子沈洁泳持有中金环境40,974,912股股份,占中金环境全部股份的2.13%;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5年4月8日,无锡市政与沈金浩签订《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96,237,10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1%。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相关主体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沈金浩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51,368,931 | 7.88% | 55,131,829 | 2.87% |
沈洁泳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40,974,912 | 2.13% | 40,974,912 | 2.13% |
合计 | - | 192,343,843 | 10.01% | 96,106,741 | 5.00% |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签订主体与签订时间如下:
受让方: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沈金浩
协议签订时间:2025年4月8日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安排
1.1 股份转让安排
转让方同意以每股2.63元的价格(“每股价格”)将其合计所持有的中金环境96,237,102股股份(对应持股比例5.01%,“标的股份”)及与该等股份相关的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受让方,且该等股份上不附带任何质押权、担保权或权利限制。受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及与该等股份相关的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前述股份转让交易安排称为“本次股份转让”。
1.2 股份转让对价
标的股份的转让总对价为人民币253,103,578.26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叁佰壹拾万叁仟伍佰柒拾捌元贰角陆分,“股份转让对价”)。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过户日(定义见下文)前,若中金环境发生送股、配股、拆分股份等股份变动事项的,上述股份转让对价总金额不变,标的股份数进行相应增加,每股价格相应进行调减;若中金环境就标的股份向转让方派发现金分红的,则受让方实际应支付转让方的股份转让对价相应扣除标的股份所已实现的现金分红金额。双方确认股份转让对价已考虑到股份过户日前标的股份附带的股息,受让方无需就标的股份再向转让方支付额外款项。
1.3 标的股份过户先决条件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配合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标的股份过户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双方已有效签署本协议并使之依法生效;
(2) 转让方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结算公司
”)申请股份查询信息单,确认标的股份上不存在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情形;
(3) 双方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就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出
具的符合条件确认意见书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所需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文件(“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文件”)。
1.4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双方应在除本协议1.3条第(3)项以外的其他过户先决条件均满足后3个工作日内就本次股份转让向深交所提出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转让方应在取得深交所就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至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自标的股份在结算公司完成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股份过户日”)起,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以及该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权利义务即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转让方不再享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
(二)股份转让对价的支付及税费承担
2.1 受让方应于股份过户日后的30日内(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协议转让价款的支付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将股份转让对价全部款项支付至转让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2.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税款、费用、收费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公证费、过户手续费等。如果由于一方未合法缴纳税费导致另一方被追究任何责任、遭受任何损失的,过错方有义务对该方足额赔/补偿。如果根据相关规定受让方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照该规定执行,受让方有权进行代扣代缴。
(三)陈述与保证
3.1 转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
及股份过户日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3.1.1转让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任何及所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及所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等。
3.1.2转让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都已获得充分必要的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转让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1.3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合法的所有权,且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出资已实缴完毕,且无出资瑕疵;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负担或限制或瑕疵,不存在代持或类似安排,不存在与该标的股份相关的争议或纠纷。
3.1.4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尽职调查、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在重大方面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未向受让方隐瞒关于转让方、标的股份的可能影响本次股份转让顺利进行的重要信息。
3.2 受让方应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
日及股份过户日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3.2.1受让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任何及所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及所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等。
3.2.2受让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都已获得充分必要的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受让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2.3受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为其合法拥有的资金。
(四)双方承诺
4.1 转让方承诺,其就本次股份转让所取得的股份转让对价不会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用途,不会用于投资任何与中金环境或其下属子企业的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公司或任何实体。
4.2 双方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在后续增、减持股份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增、减持股份的所有规定。
4.3 双方确认并承诺,双方于2018年11月22日共同签署的编号为:WXSZ-SJH-
003号《一致行动协议》对双方继续有效,但为免疑义,该份协议所约定的一致行动安排所涉及的转让方所持中金环境股份数(及其对应表决权)自动调整为本次股份转让后转让方所持的剩余中金环境股份数(及其对应表决权)。除前述调整外,该份协议其他约定对双方均继续具备约束力,同时转让方应继续确保其儿子沈洁泳、转让方及其儿子沈洁泳的各自合法继承方(如有)就其所持中金环境股份无条件遵守《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保持与受让方的一致行动安排。
(五)协议的生效、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
5.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5.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六)违约责任
6.1 如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转让方无过错的除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本次股份转让对价的万分之二,向受让方支付滞纳金,直至过户日,但前述滞纳金不超过本次股权转让对价的5%。如逾期超过60日仍未完成全部股份的过户手续,则受让方有权通知转让方解除本协议,转让方向受让方返还已收到的全部款项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按照股份转让对价的1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6.2 如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对价的,每逾期一日,
应按照其届时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转让方支付滞纳金,直至转让对价付清为止,但前述滞纳金不超过本次股权转让对价的5%。如逾期超过60日仍未付清,则转让方有权通知受让方解除本协议,转让方向受让方返还已收到的全部款项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受让方按照本次股份转让对价的1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6.3 除上述约定外,如果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者违反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则该方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该等不履行对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无锡市政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10,876,49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60%。无锡市政通过直接持股以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31.60%股份,控制比例不变,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市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及履行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了承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亦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沈金浩持有中金环境151,368,931股股份,占中金环境的股份比例为7.88%,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中已质押股份41,550,000股,占中金环境股份比例为2.16%。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及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没有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股份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锁定期承诺。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一)中金环境董事会办公室;
(二)联系电话:0571-8639785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沈金浩 | |
年 月 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 |
沈洁泳 | |
年 月 日 |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46号 |
股票简称 | 中金环境 | 股票代码 | 30014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沈金浩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有□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沈金浩: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151,368,931股 持股比例:7.88% 沈洁泳: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40,974,912股 持股比例:2.13%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沈金浩: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55,131,829股 持股比例:2.87% 沈洁泳: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40,974,912股 持股比例:2.13% |
基本情况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5年4月8日 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不适用)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沈金浩 | |
年 月 日 |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一致行动人: | |
沈洁泳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