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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智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人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孙轩、张宁湘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88.SZ
注册资本859,477,310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2号102-402单元
主要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2号102-4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滕达
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高碧梅
联系电话86-592-369879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12月14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2月2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 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12日披露 2024年年度报告于2025年3月30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4年4月8日-12日、2025年1月14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
项目工作内容
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年3月21日、2024年4月8日-10日、2025年1月14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3次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股东、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近期上市公司再融资情况、投资并购规则和监管要点、董监高减持相关规定、内部控制和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具体要求、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等内容。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人、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674,647,264.40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674,647,264.40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0.00元(含已结算利息),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已于2025年1月22日完成销户。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持续督导期内, 1、保荐人于2023年3月31日对发行人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人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保荐人于2023年3月31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已与财务公司针对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2022年度,双方对于协议的执行情况良好;根据公司对财务公司风险管理的分析和评价,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公司对《金融服务协议》的签
项目工作内容
订与相关交易情况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3、保荐人于2023年3月31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人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4、保荐人于2023年3月31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保荐人于2023年3月31日对发行人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资金管理需求。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等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任何影响。本保荐人对公司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6、保荐人于2023年8月21日对发行人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人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7、保荐人于2024年1月17日对发行人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2)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8、保荐人于2024年3月22日对发行人参股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项目工作内容
(2)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9、保荐人于2024年4月12日对发行人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人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10、保荐人于2024年4月12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已与财务公司针对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2023年度,双方对于协议的执行情况良好;根据公司对财务公司风险管理的分析和评价,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公司对《金融服务协议》的签订与相关交易情况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11、保荐人于2024年4月12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人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12、保荐人于2024年6月26日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作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13、保荐人于2024年8月8日对发行人调整房屋租赁合同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2)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14、保荐人于2024年8月26日对发行人新增公司2024年度
项目工作内容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新增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人对公司新增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无异议。 15、保荐人于2024年11月15日对发行人拟于关联方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2)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16、保荐人于2024年12月18日对发行人转让全资子公司国投云网40%股权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2)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17、保荐人于2025年3月28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已与财务公司针对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2024年度,双方对于协议的执行情况良好;根据公司对财务公司风险管理的分析和评价,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公司对《金融服务协议》的签订与相关交易情况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18、保荐人于2025年3月28日对发行人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19、保荐人于2025年3月28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项目工作内容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五、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其他重大事项2022年12月,上市公司公告变更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由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原因:变公司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三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了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财务审计需求等情况,公司与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沟通及协商一致 不再续聘,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2023年12月,上市公司公告变更 2023年度审计机构,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原因: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和友好协商,征得了其理解和支持。 2024年11月,上市公司公告变更 2024年度审计机构,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原因:为保障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推进,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情况和实际管理需求,经公司审慎评估和研究,并与天职国际、容诚友好沟通,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拟聘请容诚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孙轩 张宁湘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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