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公司证券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七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在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八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轻重同时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在依照上述形式追究责任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具体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