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正帆科技:关于持续督导保荐人名称变更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688596 证券简称:正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1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续督导保荐人名称变更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42号),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0,410,95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4,109.5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473.3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2,636.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24日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3月24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5】200Z0035号的《验资报告》。

二、持续督导保荐人名称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负责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鉴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主体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并由合并后主体承继海通证券的相关权利义务,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人名称由海通证券变更为国泰海通。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人国泰海通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和“四方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开设情况如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账户主体项目名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
正帆科技铜陵正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特气建设项目(二期)——年产890吨电子先进材料及30万立方电子级混合气体项目农业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09040301040126157
正帆科技交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310066674013009434989
铜陵正帆交通银行铜陵分行346262000013000131364
正帆科技正帆科技(丽水)有限公司特种气体生产项目招商银行上海分行121909802010666
正帆科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31050136360009000431
丽水正帆建设银行丽水开发区支行33050169460009111111
正帆科技正帆百泰(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生物医药核心装备及材料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工商银行上海市闵行支行1001297719006786821
正帆百泰建设银行太仓分行沙溪支行32250199733709596666
正帆科技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上海银行市南分行03006164478
正帆科技兴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216110100100750095

注:铜陵正帆、丽水正帆、正帆百泰分别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铜陵正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正帆科技(丽水)有限公司、正帆百泰(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四、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国泰海通(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协议和四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科创板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或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高纯磷化氢扩产及办公楼(含研发实验室)/合肥高纯氢气项目/潍坊高纯大宗项目/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一鸣、谭同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